近日,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,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,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维护合法权益,根据相关规定,汕头市医保中心在20日发出《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通知》,请各有关用人单位、各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(含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)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。
根据通知,申请条件为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,自缴费次月起,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,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,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;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,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,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。申领时间为在职工分娩、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。
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参保区划医保经办机构:
本文来源:汕头医保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