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发布!4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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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3/20 9:20:00阅读 114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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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起草了《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补助办法》)。《补助办法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。


《补助办法》明确补助标准如下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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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补助办法》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,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:


1.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;


2.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、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、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。


在康复机构、福利机构等接受免费康复服务的残疾人,不能同时申请本办法补助。


《补助办法》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残疾人证)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)的学生。


《补助办法》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(原则上指父母;如无父母,则指学生的抚养人)持有残疾人证(或残疾军人证)且生活困难,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:


(1)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,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、支出型困难家庭、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;


(2)父母双方均为重度(一、二级)残疾人;


(3)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,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,不能履行抚养义务。


《补助办法》明确,全日制学生就学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,成教、自考生或在职研究生于毕业年度申请。


申请补助的学生(或监护人)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(县)残联提出申请,区(县)残联受理后,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,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。区(县)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(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)补助金发放工作,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,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。


本文信息来源:汕头残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