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中明确:
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,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(含依法收养)一个子女的,2009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,因工作需要延迟到2009年1月1日后才退休,可以享受按月奖励。
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,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由市、区(县)两级财政共同承担,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。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,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。
据悉,以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不溯及既往,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停止执行,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
本文信息来源:汕头融媒集团